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支持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做优做大做强,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委、市金融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民营经济的范围
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组建的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建立和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为吸引区外私营企业和新建立的私营企业在和平区投资经营、创业发展,进一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建立和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三、鼓励民营企业上市,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一)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付,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
(三)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扶持。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以扶持。
(六)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缴纳的契税。
四、鼓励民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对发展快、贡献大的企业给予政策奖励
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留区税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年度实现注册资本金翻一番,留区税收增长40%以上的,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金500至1000万元的,留区税收100至200万元(含100万元),年度实现注册资本金翻一番,留区税收增长30%至40%的,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金100至500万元,留区税收50至100万元(含50万元),年度实现注册资本金翻一番,留区税收增长20%至30%的,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民营企业,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50至100万元的(含50万元),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30至50万元的(含30万元),按留区税收增长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入驻民营企业成长快、贡献大的给予奖励
年度留区税收30万以上的新入驻我区民营企业,连续4年享受新办企业扶植资金支持。原则上第一年享受留区税收40%的奖励;第二年享受留区税收30%的奖励;第三年享受留区税收20%的奖励;第四年享受留区税收10%的奖励。
第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20万元奖励。第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300至500万元的(含30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奖励。第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100至300万元的(含10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第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50至100万元的(含5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
六、对民营企业留区税收高增长的给以特殊奖励
对上一年度留区税收达到3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超过30%的个体、民营企业,给予新增部分的30%的奖励;增长超过50%的,给予新增部分的50%奖励。
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20万元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300至500万元的(含300万元)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100至300万元的(含10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50至100万元的(含50万元),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本年度留区税收新增30万元的,给予法定代表人2万元奖励。
七、个体、民营企业参加国家(本市)等级评定、认定并获得资格、资质、称号、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餐饮个体、民营企业获国家特级、一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国家二级、三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荣获“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荣获“天津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获得国家ISO—9000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在我区纳税的商标注册企业,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荣获天津市著名商标和天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国家500强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留区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荣获天津市“百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荣获和平区“十强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上述企业含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八、对引进民营企业(经销商、代理商)落户我区,并实现留区税收,对引进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第一年,全年留区税收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实施专业化发展、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经评定、认定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1年的贴息资助或一定的无偿资金资助(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自投资金的总额)
十、建立能源节能减排专项奖励资金
对企业进行降耗减排技术改造的,按照企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对自投资金的按自投资金总额的20%给予无偿资金资助。
十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引进人才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二)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建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即可登记。
(三)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
(四)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可申办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五)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科技园区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可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
(七)鼓励外省市人员在我区创业落户,凡在我区工作或居住,并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可批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八)外省市的个人或企业在我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并已经营纳税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照蓝印户口政策规定,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或员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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