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区九次党代会部署,大力实施“服务业强区”战略,加快推进和平区 “1—6—8”功能布局,按照《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7〕8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楼宇经济发展
我区大力引导楼宇经济提高对区域经济贡献率,重点扶持特色产业或行业在楼宇中集聚发展,鼓励楼宇经营管理单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一)楼宇经济留区税收增长奖励。
1.对于上一年度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形成的留区税收总和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本年度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增长超过20%的楼宇,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留区税收增长奖励。其中该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增长20%至50%(含50%)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增长超过50%的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对于上一年度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总和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本年度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增长超过30%的楼宇,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留区税收增长奖励。其中该楼宇内全部企业留区税收增长30%至50%(含50%)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增长超过50%的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对于上一年度楼宇内全部入驻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本年度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大幅增长的楼宇,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增长幅度。本年度全部入驻企业留区税收增长超过30%的楼宇,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留区税收增长奖励。其中该楼宇内全部企业留区税收增长30%至50%(含50%)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增长超过50%的部分,按照该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楼宇,新引进的入驻企业必须是外省、市、区企业;同时楼宇内原入驻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如已享受区其它优惠扶持政策,该企业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部分在计算年度全部入驻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总额中予以减除。
(二)专业特色楼宇发展奖励。
1.专业特色楼宇是指具有行业或产业集聚特色的商务写字楼。须满足以下标准:
(1)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单体商务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写字楼;
(2)对运营期在3年以上的楼宇,特色专业企业入住率要达到60%以上或特色专业企业所占面积要达到楼宇商务总面积的60%以上;对竣工后运营在3年内、空置率超过40%的楼宇,特色专业企业所占面积要达到楼宇商务总面积的30%以上;
(3)入驻企业具有明显的行业特色,且该行业属于和平区“十一五”规划中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
专业特色楼宇的认定由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2.专业特色企业是指在楼宇内经营并在我区内纳税的具有专业特色的企业。该专业特色企业的认定由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3.鼓励对象是在和平区注册并纳税的专业特色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
4.鼓励政策:除其他政策外,新引进一户年实际留区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特色专业企业(该企业必须是外省、市、区企业;同时该企业如已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其享受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部分应在该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中予以减除,下同),奖励专业特色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2万元;新引进一户年实际留区税收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特色专业企业奖励专业特色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4万元;新引进一户年实际留区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特色专业企业奖励专业特色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6万元。
(三)鼓励楼宇经营管理单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对楼宇经营单位管理资质达到国家一级、二级物业管理水平1年及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营单位,除其他政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5万元。
二、鼓励总部经济、金融产业发展
(一)对于在我区内新设立地区级(业务中心)及以上企业总部和金融类企业,符合《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7〕89号)规定的,在享受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企业聘用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等),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每年由区财政按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30%给予奖励;同时可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适当照顾。
(二)未享受市服务业扶持政策的地区级及以上企业总部和金融类企业。
1.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新设立的企业总部须满足以下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辖区内外有3个及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直接管理辖区内外3个及以上分支机构;
负责大型企业本市或地区、全国的核心业务(如销售、研发等);
年实际留区税收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企业。
2.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以下扶持政策执行:
(1)新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业务中心和金融类企业在本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2)新设立企业聘用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新设立地区级及以上企业总部或金融类企业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才,符合条件,可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适当照顾。
三、鼓励服务外包业、创意产业、物流业发展
(一)在我区内新设立的年留区税收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创意企业和物流企业,经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确认后,连续3年按照留区税收的40%、30%、20%给予资金扶持。
(二)新设立的年留区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创意企业和物流企业,经和平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确认后,按以下鼓励政策执行。
1.连续3年按照留区税收的40%、30%、20%给予资金扶持。
2.在本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新设立的企业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按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30%给予奖励。
4.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创意企业和物流企业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符合条件,可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适当照顾。
四、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业发展
对年留区税收超过5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人才中介服务类中介服务业机构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留区税收累进方式计算。其中,年留区税收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留区税收的25%给予扶持资金;年留区税收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留区税收的30%给予扶持资金;年留区税收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留区税收的35%给予扶持资金;年留区税收超过5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留区税收的40%给予扶持资金。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发展
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或利用原有资源改建设立现代服务业园区项目,聚集发展动漫产业、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高科技产业等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园区正常经营后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和平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可按照项目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项目前期开发引导资金,资金标准为: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1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50万元。园区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正常经营后留区税收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照留区税收的40%、30%、20%给予扶持资金。
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须满足以下标准:
(一)在我区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园区;
(二)对运营期在3年以上的园区,现代服务业特色专业企业入住率要达到70%以上或特色专业企业所占面积要达到园区面积的70%以上;
(三)入驻企业具有明显的现代服务业行业特色,且该行业属于和平区“十一五”规划中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
(四)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内入驻的全部专业特色企业年留区税收总和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六、其它支持政策
经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每两年评选命名现代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区政府将给予大力宣传支持,优先提供公共财政服务项目,搭建培训、交流等各类平台。
技术支持:木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