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全区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成熟税源引进工作力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熟税源界定
(一)在我区办结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手续的;
(二)引进人填报《和平区引进成熟税源申报表》(详见附件),向区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
(三)相关企业法人予以签字认可,区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
二、成熟税源引进人奖励标准
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指剔除该企业享受有关政策部分后的留区税额,下同)的2%;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3%;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3.5%;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4%;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4.5%;企业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5%;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企业留区税收的6%。
附件:和平区引进成熟税源申报表
附件:
和平区引进成熟税源申报表
编号: 年 月 日
引荐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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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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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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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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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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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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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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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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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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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留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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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企业确认意见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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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办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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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办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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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区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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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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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引荐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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